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45年8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退休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双塔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25)辽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5)辽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支付29760元购买了6份双参肽口服液,且被上诉人购买的口服液已经全部喝完(被上诉人原审法庭已经自认)。买方支付相应对价,卖方出售相应物品,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还未履行完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口服液被上诉人也未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等,更不符合退还货款的情况。原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系因上诉人承诺...(本文书还有3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