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露某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宇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的(2025)浙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1月26日进行了询问,并于202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露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参加了询问及开庭,被上诉人宇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了询问,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加了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露某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宇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露某美公司专利号为201610396363.0、名称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gox”机器狗(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生产模具;2.判令宇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实际金额及专利使用费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3.判令宇某公司按侵权获利的3-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实际金额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4.判令宇某公司支付露某美公司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5.判令宇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及《x报》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事实和理由:(一)露某美公司系涉案专利权利人,该专利于2018年8月17日授权公告,专利权稳定有效。涉案专利核心保护范围基于权利要求1-9,包括四肢活动关节驱动系统、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设计、无线远程控制功能及毛皮与脚垫结构等特征。(二)宇某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构成直接、等同及变相侵权。通过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手册v3.1》(以下简称使用手册)及销售资料,足以认定构成侵权。(三)宇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大规模销售侵权产品,总计销售额达7828.04万元,其中x旗舰店销量超3000台,销售额3229.5万元,x平台销量超5000台,销售额4598.54万元。(四)宇某公司网站宣称“全球首款消费级仿生机器人”,系攀附露某美公司的商誉,在全国知名媒体包括相关网站有几亿人次观看穿着不同颜色衣服的gox机器狗表演。宇某公司还在杭州x中心8号馆进行展览,参观人数超过数万人。(五)露某美公司多次发出侵权起...(本文书还有8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