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1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12月15日,上诉人某公司1的法定代表人彭*、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1、一审第三人某公司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某公司1。
2.注册号:第48137519号
3.申请日期:2020年7月16日4.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20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群3202):苏**、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植物饮料。
6.其他:注册人云南古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变更名义为某公司1。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某公司2。
2.注册号:第14801679号
3.申请日期:2014年6月5日4.专用期限至2035年12月13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1、3002、3004、3006、3013):咖啡饮料、茶等。...(本文书还有4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