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其他事实。
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静电森林”构成,其中“静电”指不流动的电荷,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复审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和判断,具有欺骗性。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商标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