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1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25)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1、一审第三人某公司2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某公司1。
2.申请号:59568099。
3.申请日期:2021年9月29日4.专用期限至2032年3月20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烧酒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某公司32.注册号:31737043.申请日期:2002年5月13日4.专用期限至2033年5月27日。
5.标志:“偈盛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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