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在行政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中,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25240459号、第21221016号等“jingyu鲸鱼”注册证;360浏览器搜索“鲸鱼”汽车、无人机等相关汽车用品企业商号图片与形成时间;“鲸鱼”企业品牌官方网址http://www.***.com/www.***.com官方网站原始截图;“鲸鱼”2020年-2023年宁波市、徐州市达成区域代理销售合同、商品照片、订金收据、电子发票作为凭证;2023年10月29日“鲸鱼”余姚地区代理商轮胎销售凭证,品牌授书、有合同、商品照片、定金收据、电子发票作为凭证;2021年7月20日“鲸鱼”广西贺*地区代理商电动汽车销售凭证,品牌授权书、有合同、商品照片、定金收据、电子发票作为凭证等。
经询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