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由文字“微博热搜新鲜·热门·有料”构成,将其指定使用在“交友服务;在线网络社交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按照公众的通常认知和认知能力,易使相关公众对...(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