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某公司明确表示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从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和...(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