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宜黄*****(以下简称:宜黄xx银行)与被告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黄xx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黄xx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551.95元、利息1490.98元,合计人民币27042.93元(该利息算至2025年3月5日,对2025年3月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0日,被告邹*与原告签订了《江西xx银行个人电子借...(本文书还有1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