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男,197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格尔木某租赁站及二审被上诉人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合同主体认定错误,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王**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身份是四川某建筑公司耐火材料维修项目的项目经理,其签约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目的是为完成该维修项目。(二)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青海某水泥公司和四川某建筑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导致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承担责任的真正主体未参与案件审理,无法查明签约背景、租赁物实际使用方和受益人等关键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判决...(本文书还有2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