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福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与被告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练丽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本案存在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尚欠物业费1327元(物业服务费1113.4元、公共照明及维修材料费144元,公共维修基金69.6元),欠逾期物业费的违约金2182元(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1327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三计算,共548天);总计3509元。事实与理由:1.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7月1日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2.签订主体: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物业服务人:福某公司。3.物业项目情况:坐落位置: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小区**栋xx号房,面积:58平方米,所有权人:姚*。4.约定的物业费标准:(1)物业费:0...(本文书还有4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