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查,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处于撤销行政程序中,目前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行政程序中,目前仍有在先申请商标。
一审庭审中,某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十、十一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鉴于某公司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十、十一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经审查予以确认。同时,诉争商标由汉字“心海酒业”、对应拼音“xinhai”及图形构成,其中显著识别部分“心海”与引...(本文书还有1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