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司)、宁夏某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石嘴山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公司、宁夏某石嘴山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内容无法执行,严重损害宁夏某公司、宁夏某石嘴山分公司合法权益。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宁夏某公司和海某于2017年4月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海某,并已将与该债权相关的全部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移交海某,该事实已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案件庭审中经海某当庭确认,并有《取证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