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后变更为):1.请求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质保金537941.09元并从2024年5月31日起以537941.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清之日止;2.判令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某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付537941.09元范围内的增值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0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签订《某工程大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某工程大区景观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某乙公司于工程竣工验...(本文书还有3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