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袁*区人民法院(2025)赣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某某集团公司向某某实业公司支付货款1095992.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实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对本案核心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原审法院对“某某集团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这一基础事...(本文书还有10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