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2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材料等,出具欠条一份,尚*原告1002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孙*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签名并加盖手印的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确认尚*原告货款1002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孙*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后,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