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筑有***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何*、某建设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5)京01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建筑有***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即北荣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北荣公司的所在地仲裁委即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因北京其他仲裁委均无法受理本案,故本案无需特殊约定,应当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因此本案双方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明确,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符合仲裁条款约定的争议范围,依法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申请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张*对于某建筑有***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张*依据其与某建筑有*...(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