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男,199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女,1988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再审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代某、王*及一审原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王*借款收据出具的对象是代某,而非许*。许*出借款项时与王*并不认识,不可能将14万元大额资金出借给王*。王*出具的借款收据虽未写明出借人,但是收据载明借款数额为23万元整,而许*出借款项为14万元,数额相差9万元,不符合常理,但与一审中代某自认其出借给王*28万元后王*偿还其5万元的数额相吻合。因为许*多...(本文书还有1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