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头屯河区北四路西二巷某装卸搬运服务部(以下简称某装卸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装卸服务部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某装卸服务部与赵*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赵*与乌鲁木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装卸服务部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某物流公司经营范围有装卸搬运内容,该公司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其次,赵*由白某招聘、日常工作由白某安排、工作成果向白某汇报、由白某考核,并受某物流公司规章、作息制度等约束。赵*受伤后,白某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且垫付了医药费,而白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其对某装卸服务部管理的行为系履行某物流公司的职务行为。白某由杜某管理,而杜某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赵*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再次,赵*领取的...(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