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张**返还原告9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以94000元为基数向原告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全部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徐**与被告张**经抖音相识,后于2024年确立恋爱关系,2025年1月25日,原告将自有的挖机车辆出售,获得卖车款135000元。因双方处于恋爱关系,被告提出由其代为保管该笔款项,明确约定原告需用钱时被告予以返还,且原告告知被告该款项系为将来更换挖机资金。基于信任,原告将135000元交付被告保管,款项交付后,原告因个人需求向被告主张返还,被告分别于2025年1月28日返还10000元、2025年3月15日返还11000元。2025年4、5月,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双方分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款项,被告仅将其个人名下轿车作价20000元抵偿给原告,此后未再返还任何款项,至今仍拖欠钱款未还。现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终止,被告继续占有案涉款项已无合法依据,其拒不返还的行为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等规定,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生活,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辩称:1.被告认为本案并非不当得利纠纷,案涉款项应当属于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混同引起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022年-2025...(本文书还有7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