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余**、罗*、重庆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岗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龙岗支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成都分公司)义务帮工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罗*、被告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某保险龙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某保险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余**、被告罗**被告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成都分公司、被告某保险龙岗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余**、被告罗*、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9663.98元(明细详见损失清单);2.判决被告罗**被告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被告某保险成都分公司、被告某保险龙岗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损失,并优先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进行赔付;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付**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1...(本文书还有5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