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红寺堡区。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缺乏事实依据。1.42880元建设费用认定错误。杨*仅凭内容不详的收据、销货登记卡等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其实际支出了42880元用于案涉供水设施的修建和维护。原审法院在未对款项用途、施工情况等关键事实进行查证的情况下即采信该费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关于某公司“未投入资金”的事实认定与客观不符。某公司作为供水单位,为...(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