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以下简称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关于车辆损失金额的认定;二、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对车辆损失金额重新予以核定。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公估费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适用法律错误。某并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或被保险人,其仅依据与案外人签订的《保险权益转让协议》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金请求权虽可依法转让,但转让...(本文书还有2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