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殷*、王**、金*、魏*、钱*、黄*、霍*、张**、杨*、薛*、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建权独任审理,于202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某丁公司、魏*、钱*、黄*、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殷*、张**、薛*、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某丁公司偿还对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24年11月22日之前欠付的利息为93750元;2024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1还本付息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殷*在违法减资144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王**在违法减资1056万元的范围内,被告金*在违法减资96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魏*在违法减资72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钱*在违法减资24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黄*在违法减资144万元的范围内,被告霍*在违法减资96万元的范围内,被告张**在违法减资96万元的范围内、被告杨*在违法减资4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某丁公司的第1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薛*、被告宗**被告某丁公司的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审理前,原告变更诉请请求第二项为:判决被告2至被告10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份,被告某丁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某乙公司指定的的被告薛*、被告宗*的账户转款借款本金合计50万元,被告某丁公司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15%。一开始被告某丁公司尚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本文书还有7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