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保险本金21578.71元(72000元-50421.2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经被告公司业务员毛某经办,与被告签订两份保险合同[合同号分别为:2xxxx(某甲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xxx(某乙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约定投保人为原告,每年合计应交保费金额为12000元,通过指定xx银行账户(卡号:xxx)自动划扣保险费。原告按约缴费至2021年,2022年因原业务员离职未通知缴费事宜,原告未存入保费。2024年11月,被告新任业务员刘*通知原告补缴保费,原告于2024年11月29日足额存入2022-2...(本文书还有2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