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与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牌号为xxx的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所有;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还的车辆按揭款83868.72元;3.判令将牌号为xxx的车辆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并处理车辆违章;4.由被告承载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个人信用问题不能办理银行贷款,于**原告出面以原告的名义在2019年5月24日从酒泉某有限公司以首付99800元的形式购买别克君越汽车一辆(车架号lsgzj53l1lho01093,蓝*),剩余车款全部贷款并以按揭形式每月还款。剩余车款原告与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贷款10万元,每月偿还2163.35元,同时原告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补...(本文书还有2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