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甘**、原审被告韩**、原审第三人北京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杨*、马**、被上诉人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原审第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改判驳回甘**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不服金额692,500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案涉韩**与甘**之间签订的《借条》并未实际履行。本案中,甘**...(本文书还有14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