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西藏福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罗*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某人民法院(2024)藏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某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566,607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在案涉工程上,3#楼存在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案涉工程那曲市某县娜秀苑b区二标段3#楼工程系再审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承包的,对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一审、二审时均无异议。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给再审申请人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第2条载明:“2021年8月15日前完成该项目审计并支付余款(审计后...(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