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再审申请人福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法院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再审申请人已提交案外人黄**代付25万元工程款的银行流水凭证及书面说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款项性质及目的。马*仅笼统主张“与黄**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却未能提供与本案争议款项直接对应的反证,原审未采信再审申请人的证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不当引用未生效的(2022)宁0104民初****号判决来排除黄**的付款性质的做法错误。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供的关于案外人李*的一审(2...(本文书还有2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