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吉林省正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商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万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商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5)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正某商业公司向高*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820.69元;3.依法改判正某商业公司向高*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48.28元;...(本文书还有10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