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诉玉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11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致使作出错误判决。法院生效裁判已经确认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被拆除厂房已经被没收,不属于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获得赔偿,此种认定明显与此前确认违法的判决是矛盾的。一审法院认为被拆除的房屋不属于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即变相认定了案涉被拆除厂房属于再审申请人的非法财产(违法建筑),但又认定案涉厂房已经被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没收,这在逻辑上明...(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