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祖*与被告刘*、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曹*甸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曹*甸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与被告平安某曹*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178837.0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3日,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xxx/鲁qj8**的重型仓栅栏式半挂车行驶至涞水县张涿高速涿州方向北龙门隧道出口50米处发生火灾。原告在救火过程中,涉案车辆的轮胎爆炸将原告的双眼崩伤,随后原告到唐山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原告驾驶的xxx牌号车辆车主是被告刘*,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曹*甸支公司投保了车主无忧险,其中包括雇主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金3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3万元、员工误工费用以及纠...(本文书还有3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