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7日受理,后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2025)新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25年7月23日上诉于本院。2025年7月3日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现向登记机关申请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主体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该承诺书“全体投资人签字(盖*)”处加盖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孙**、杨*签名。2025年7月3...(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