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2024)最高法知民终326号上诉人延津县帝某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某麦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一审被告新乡市润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润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如下事实:帝某麦公司以原润某公司、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提起诉讼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9月12日向原润某公司、王**送达起诉状。根据该案二审期间王**经本院责令向法庭提交的原润某公司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的记载,2023年9月23日,原润某公司全*投资人王**(持股80%)、吕**(持股20%)申请公司简易注销,二人同日签署的全*投资人承诺书的“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中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一项;2023年10月19日,原润某公司被核准注销。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1...(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