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李*未到庭陈述意见。
马*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95891.88元;二、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以欠付的劳务费395891.8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11日为28811.18元;(以上诉讼金额合计:424703.06元)三、判令第三人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5月12日,被告石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林某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石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石林阿诗玛旅游文化项目某期(9#楼演艺广场)。2022年5月11日,被告石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本人田*系石林...(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