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蒋*因诉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信州区政府)、上饶市信州区西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市街道办)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1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蒋*及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信州区政府负责人委托出庭的信州区政府工作人员郑*,被上诉人西市街道办出庭负责人陈*及委托代理人黄**健,被上诉人信州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征拆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因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蔡*、蒋*分别与征拆指挥部签订《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载明被拆迁人蔡*的被拆迁房屋为砖木61.2平方米、蒋*的被拆迁房屋为砖混60平方米,蔡*、蒋*均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补偿方式协议第四条载明“安置地点:11号地块(**号楼**号楼);安置原则: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按房屋搬空时间顺序,经验收合格后发给选房号,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协议第七条“安置房选择后测算情况”载明,安置房面积为100平方米第八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老火车站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房号》分别载明:蔡*选房号**号、蒋*38号,安置房面积均为100平方米,安置地点为11号地块(**号楼**号楼)2021年1月29日西市街道老火车站棚户区改...(本文书还有6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