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某)欠款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全部欠款偿还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9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4.35%计算为:22,202.8元)以上本息共计:72,202.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不开向原告借50,000元,并给原告写下欠条保证在8月22日前归还给原告,但在约定时间原告询问被告什么...(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