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关*,一审第三人铁岭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实体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刘*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从某公司取得案涉房屋后,又将案涉房屋以186,200元价格转卖给王*。王*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刘*,并已入住案涉房屋。因一审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可能导致该房屋被强制执行,进而导致刘*需将已经收取的购房款返还给王*。因此,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应进入实体审理。
关*辩称,刘*已将案涉房屋出售,故其与案涉房屋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关*于2017年查封案...(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