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因此,一项标志是否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当结合标志的性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具体使用环境等以社会公众是否能够以该标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判断标准。若通常情况下,社会公众易将相关标志识别为直接表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不易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则该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情形。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通背劈挂拳”构成,“通背劈挂拳”为一种拳术名称。在此情况下,将“通背劈挂拳”作为商标注册使...(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