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邹*因与被申请人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5)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2013年9月至2018年5月上班期间工资142500元和赔偿1992年至2020年养老保险70225.5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对于双方无争议事实,双方没有诉的利益,无需法院确认,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院依法审查处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审理。该判决结果严重错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被申请人的工资及缴纳社...(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