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市某局)因与被申请人丁*、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司)、一审第三人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市某局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将本属于总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错误认定为吴*市某局直接发包的工程,属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一审时吴*市某局提交的证据《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中和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二审时吴*市某局提交的证据也已明确“余土外运”、“余方弃置”、“土某外运”等项目均包含在吴*市某局与宁夏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以上书面证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最直接的证据,直接证明土某外运工程包含在总包合同范围之内,相应的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应遵循总包合同的约定,在吴*市某局与宁夏某公司最终结算后,于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处理。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二审法院对此也未予纠正。此认定违背了证据采信规则,忽视了书面合同的证明力,反而片面采信了宁夏某公司及吴*在诉讼中作出的对其自身有利的单方陈述,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其次,吴*市某局向丁*出具的《关于丁*(信访人)反映拖欠工程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载明“目前该项目因工程未结算定案无法支付土某外运款”。该表述的内在逻辑是:正因为土某外运是总包工程的一部分,所以需要待总包工程整体结算定案后才...(本文书还有5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