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判令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侵害申请人期限利益。原判决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为由,认定某乙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背离法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精神。终本不等同于破产,仅表明法院暂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程序的阶段性措施,并非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司法终局认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九民纪要》第6条之规定,认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需达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严格标准。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股东期限利益应受保护,申请人受让股权时,某乙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2071年3月17日,该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在某乙公司未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且无证据证明其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直接通...(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