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一、对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蒸湘大队作出的第435031**********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对第二阶段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认定不服,应更改为“无责”。第一阶段事故中,我方正常行驶,后车毛**未保持安全车距开车追尾答辩人(毛悦辰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后面沟通主动承认为脚滑导致);第二阶段事故,毛**的车撞向答辩人车后,距离张**的车撞向毛悦辰的车中间间隔只有9秒时间,完全来不及反应,且中间夹着毛**的车,我方有没有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对于张**的车撞向毛**的车没有因果关系。鉴于以上原因,请求法院查明原因,认定我方无责。二、即便答辩人承担第二次事故的次责,那也应该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理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三、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不配合提供保单。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上明确有写每台车的保险公司、保单号码等资料,因此不需要再另外...(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