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宾某华、赵**、宾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宾某华、赵**到庭参加了诉讼,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2024)湘042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关于宾某华将合同编号为h*******16的《衡东县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转移给宾某的内容;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宾某华因经营及家庭开支之需向原告借款,借款后未还分文。2024年6月13日,原告致电宾某华要求还款,并说明如果不还就要起诉,宾某华说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偿还。原告又致电赵**,但其闪烁其词避而不答。于*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了两被告,法院于2024年8月2日受理(案号(202...(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