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某物流供应链管理(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李*乙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特殊存在的人身依附及管理关系,但无论是工作的时间地点,还是工资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周*的调整均由被申请人自行决定,李*乙无权提出异议,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人身隶属性。2.原一审判决认定李*乙每月工作天数不固定,也无固定工作地点,与事实严重不符,原一审双方提交的李*乙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清楚的载明了李*乙自入职起每周*休的事实,且李*乙每天前往指定地点取货并送至托运单的收件人处。首先,李*乙在被申请人处具有较为固定的工作时间,受被申请人管理安*每周*休。其次,李*乙日常工作的取货地和送货地都受被申请人安*,且较为固定。3.被申请人拒绝...(本文书还有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