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08275.89元,并以5308275.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35%)为基础,加计50%计算,赔偿原告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5年12月15日为311198元)。两项合计5619473.8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于2024年3月2日签订《山西煤购货协议》《神木煤购货协议》。根据前述购货协议,原告向被告供应山西煤、神木煤,价格随行就市,出现大的价格波动,双方协商调整。双方每月5日对票,...(本文书还有3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