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井研支行)与被告四川省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食品公司)、乐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开司)、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井研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席**,被告某某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房开司、刘*、李**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井研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食品公司立即归还合同编号为2015年某银井支借字第xxx号借款合同项下截止至2025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等共计10,535,482.98元,并自2025年5月22日起以欠息5,337,061.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本文书还有3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