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院作如下综合评判:
关于上诉人郭*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郭*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综合考量上诉人郭*的犯罪事实、立功、从*...(本文书还有3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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