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嵊州市某不锈钢公司与被告嵊州某厨具有限公司、张*、齐*、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嵊州市某不锈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嵊州某厨具有限公司、张*、齐*、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嵊州市某不锈钢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齐*、周*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嵊州市某不锈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嵊州某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48226元及该款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嵊州某厨具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名称为浙江万鑫厨具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3年期间,原、被告之间一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不锈钢产品。交易期间,原告通过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周**的父亲周*丙账户等收到被告支付的部分款项。2023年8月31...(本文书还有1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