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市大东区。
再审申请人某(沈*)有**因与被申请人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沈*)有**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改判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二审法院应当认定董*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加绩效工资,并以基本工资2000元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被申请人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且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但二审法院在后续认定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时,又认定被申请人的基本工资为6000元加餐费补助10元/日,如此前后不一的说法足以见得二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并未查清,进而导致其在计算二倍工资差额时以6000元为标准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再审申请人并未拖欠被申请人工资,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本文书还有966字未显示)